今天(9月11日),中国编制机构网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医保局的职责范围和机构组成。
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医保、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监督管理各项医保基金,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制定和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等。
国家医保局未来要执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拟定医保、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监督管理各项医保基金,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制定和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等。
事实上,医疗保障局的职能不仅管理着三保,就连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及收费标准等也一同管理。
更值得医药行业关注的是,此次医保局专门成立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无疑这将掌握着所有药企的生存命脉。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曾公开表态,未来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创新药、高价药以及临床急需药将优先纳入药品招标采购范围之内。
招采合一
打破九龙治水的管理局面
此次国家医保局增设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对于备受业界关注的医保、药品招采问题,国家医保局将组建医药服务管理司,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不可否认,国家医保局整合了原来分散于人社、卫健、发改、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进一步理顺了医疗保障制度在“三医联动”中的定位和基本功能,有利于充分释放医疗保障制度对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和配置方式的调节作用。
职能转变
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同时,国家医保局专门成立了基金监管司全权负责监督管理,将过去的粗放式管理方式随着动态调整机制的提出,也需要向专业化转变。
国家医保局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